******有限责任公司(第一被申请人):
******有限公司(第二被申请人)劳动争议案件(深龙劳人仲(南湾)案【2024】1171号)已办结。现因你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九十五条之规定,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。裁决结果如下:
一、第二被申请人支付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的工资7925.6元;
二、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。
******法院起诉。逾期不起诉,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************街道二办综合服务大楼C202室(联系人:林先生,电话:0755-******)领取以上文书。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,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。逾期未领取的,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。
特此公告。
******委员会
二〇二五年四月三十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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